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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时间:2024-07-25 16:39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制定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我市建筑垃圾管理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我市建设项目快速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保持高位增长,但因消纳处置能力不足,导致建筑垃圾产消不平衡,出现跨区域非法倾倒问题,对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修订实施,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要求,提升我市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水平,起草制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围绕建筑垃圾长效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按照“一件事”管理要求,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形成我市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平衡消纳一件事 一是编制消纳处置“一区一方案”,各区、县(市)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当年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一区一方案”。二是落实应急保障场地,落实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应急保障场地建设和运营,累计容量每年不少于1000万吨。三是实施对口包保制度,根据年度工程渣土产消量测算,由消纳资源富余城区对口包干保障缺口城区。四是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试点的工作力度,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源头管理一件事 一是强化工地源头减量管理,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和措施。二是规范处理方案备案及处置证办理,落实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建设单位在出土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三是加大工地源头监管力度,对所有出土项目开展每月不少于1次的全覆盖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协同执法查处。 (三)运输管理一件事 一是规范运输车辆准运证办理,落实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运输企业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二是加大运输过程监管力度,在高速出城口、国省道出城口、重要交通道路、县乡公路、散货码头等开展建筑垃圾违法运输专项整治,每月不少于1次。三是推进新能源运输试点,推动新能源车辆在建筑垃圾运输领域的应用和推广。 (四)码头管理一件事 加强码头运营监管,落实全市渣土码头日常运营监督管理。 (五)消纳管理一件事 一是规范消纳场地备案,落实消纳场地经营单位申请消纳场地登记备案。二是加大消纳场地监管力度,统筹做好消纳资源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三是强化偷倒乱倒整治,加大对非法偷倒乱倒行为的集中整治力度。 (六)闭环监管一件事 一是加强“一点一档”管理,建立“一点一档”管理机制,强化对出土工地和消纳场地的“批后监管”。二是强化数智化监管,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系统,优化完善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建立全流程闭环数智监管体系。三是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制定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信用管理办法,实施对建筑垃圾处置的全链条信用赋能和信用惩戒。 (七)执法协同一件事 优化执法协同工作体系。建立完善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执法协同工作机制,推进横向、纵向、跨区域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强化核查处置,实施联合办案和司法协同,推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文件的适用对象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及涉及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单位。 四、文件制定有关事项说明 (一)明确了工作原则。坚持“市级统筹、属地主责、市区联动、区域协作”的工作原则,立足属地,强化统筹,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产生、运输、消纳全流程闭环监管和执法协同,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水平。 (二)明确了主要任务。包括全面实现平衡消纳、加强工地源头管理、加强运输企业管理、加强码头运营管理、加强末端消纳管理、加强闭环监督管理、优化执法协同体系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三)明确了保障措施。通过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地执行、严格监督考核等措施,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消纳进行全流程管理。 五、关键词解释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二)电子转移联单:是指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到运输中转,再到处置利用的全过程进行线上智慧交互与监控,并形成闭环处理建筑垃圾的电子信息截体,包含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移出人,建筑垃圾类别及数量、承运人及车辆(船舶)、接收人等信息,由移出联、运输联、接收联组成。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为有用物质的办法,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六、文件执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七、关于文件的解释 本文件由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八、文件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童星冰,86417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