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热搜词: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19:58 来源:杭州市教育局基教处 浏览次数:4395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4〕8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十二年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下简称为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一)以下适龄儿童少年,可在本市申请就读小学、初中:

1.本市户籍儿童少年;

2.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可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

(1)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本市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本市的儿童少年;

(2)驻杭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可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其他军人子女;

(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可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安民警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4)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和省委人才办认定的在杭省部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本市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持有属地为本市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本市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5)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籍、外国籍儿童少年。

(二)上述儿童少年入学应同时满足:

小学(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下同):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或经我市入学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缓学的儿童。

初中(含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下同):小学应届毕业学生。

二、招生范围

(一)公办学校

公办小学按学区招生,公办初中按小学对口直升或按学区招生。

(二)民办学校

1.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设的民办学校在所在区、县(市)范围内招生和补招;市教育局批设的民办学校先在学校所在区范围内招生,未招满的可申请并经市教育局同意,在市域或学校所在区范围内补招。补招均为一次。余杭区、临平区范围内民办学校今年仍在上述两区范围内招生和补招。

2.“公民同招”实施前,民办学校或其出资主体与当地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签订有书面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在协议有效期内可按约定录取,但不得选择生源。受区、县(市)政府委托承接部分公办学校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当明确其承接范围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招生,不得选择生源。民办学校履行协议招生或承接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均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其剩余的招生计划纳入民办学校统一招生管理。

(三)“公参民”转公学校

“公参民”转公学校过渡期设置及招生范围、招生方式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条件成熟、各方认同的,可实施单校、多校划学区招生;条件不成熟的,可继续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三、报名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家长)分别通过“杭州市小学一年级入学管理系统”和“杭州市小升初管理系统”办理网上报名,具体可登录浙里办APP(手机端)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电脑端),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或“入学早知道”办理。

(二)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小学学籍与家庭户籍(毕业生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分属我市不同区、县(市)的,可选择其学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区、县(市)报名升学。本市户籍的外地小学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区、县(市)报名升学。各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外地小学毕业的,可按政策规定选择相应区、县(市)升学。

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家长)在网上报名时,应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含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的转公学校,下同)中选报一类。其中,选报民办学校的需在报名开始前符合就读条件,且限报1所。选定区、县(市)后报民办学校未被录取的,在该区、县(市)按招生规则安排就读学校。

适龄儿童少年是否符合就读条件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以上报名具体操作指南另发。

四、录取办法

(一)免试入学

1.公办学校录取。符合就读条件且完成入学报名的儿童少年,公办学校根据招生政策规定,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序录取。

2.民办学校录取。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其招生计划数的,由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一次性全部录取。

民办学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应全部纳入补招。除一贯制学校直升或民办学校等已按政策规定录取的学生外,其他符合就读条件的儿童少年均可在补招的民办学校中选报1所。补招录取仍按上述方式进行。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及在民办学校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教工子女选报本校,未被派位录取的,可追加计划录取;选报同一民办学校的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家庭,可申请组合绑定参加电脑派位,如派位录取的,相应追加计划。上述追加计划录取均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严格执行“公民同招”政策,民办学校录取与公办学校第一批录取同步实施。公办学校第一批在选报公办学校的儿童少年(不包括直接选报或补报民办学校者,下同)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序。

公办小学第一批录取儿童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且均在学校学区内的儿童。

公办初中第一批录取:按对口小学招生的学校,录取对口小学毕业,且学生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均在该小学学区内的学生;按学区招生的学校,录取学生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且均在招生学校学区内的学生。

第一批招生录取阶段(含民办学校录取和公办学校第一批录取)未被录取的儿童少年,均纳入公办学校的第二批录取程序,录取按“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类排序,其中选报及补报民办学校的,按“同类排序靠后”的原则,排在直接报公办学校的同类别儿童少年之后。

每批次录取结束后,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录取结果和录取学生名单。

(三)一贯制学校小升初校内直升

实施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办学(以下简称一贯制办学)的学校,其小学部六年级学生应一次性全部升入本校初中部,直升后剩余的招生计划纳入初中学校招生管理。

申请一贯制办学应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从批准后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并应在小学招生时告知家长。

五、加强特殊群体入学保障

(一)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要认真实施《杭州市第二期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高质量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要与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根据分类安置原则,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实现“全覆盖、零拒绝”。

(二)落实好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现役军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入学优待对象,要按国家、省、市明确的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

(三)优化人才子女入学服务。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机制,实施专窗服务、跟踪督办,保障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按有关政策妥善安排入学。C类及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由市教育局会同相关区、县(市)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妥善安排;D、E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由父母工作地或子女户籍地(无我市户籍的为实际居住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其他人才子女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四)提升随迁子女入学保障。各地要进一步优化持证随迁子女入(转)学政策,积极推行居住证积分入学,保障其在家长常住地享有公平、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提高随迁子女公办学校就读比例,高质量完成“持有居住证的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达90%以上”2024年省政府民生实事。各地要健全和落实“控辍保学”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本地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零失学”。

(五)优化“长幼随学”服务举措。各地要总结好“长幼随学”实践经验,进一步优化具体操作细则,切实帮助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问题。除起始年级外,公办学校接收符合入读条件的“长幼随学”转学可适当突破基准班额,但不得出现大班额。民办学校如出现学位空额,可以通过公开报名、电脑派位方式安排转入学生;民办学校因安排“长幼随学”转学的,可适当突破原定的招生计划,但不得突破基准班额。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深入开展阳光招生专项行动

(一)加强计划管理,全面公开招生信息

各地要根据学位供给和入学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学校招生计划,满足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要督促做好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入学预警信息。招生办法、招生计划、入学条件、报名程序、公办学校学区范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招生咨询途径、招生结果、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应主动、及时公开。

(二)均衡资源配置,保障学生教育权利

义务教育学校均应实施均衡编班,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均衡编班的要求。小学应按照男女比例适当原则以随机方式实施分班;初中以所属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某次考试成绩为依据,按照男女生比例基本适当原则实施“S”型平行编班。各校要合理均衡配备师资,确保各班级任课教师团队构成基本均衡。初中实施分层走班教学不得调整原行政班级编排。分班前,学校拟定的均衡编班方案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主动公开。

(三)规范招生行为,落实免试就近入学

各地要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切实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坚决纠正或废止不符合国家政策精神和要求的相关规定、做法。学校不得通过预约、信息登记等预报名方式组织提前招生,不得向家长、学生明示或者暗示承诺分到某类班级,或者承诺优秀师资保障组织招生。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区域范围、调整招生对象和条件。除体艺等专门学校,普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各类特长生。

(四)简化报名流程,提升入(转)学便利

各地各校要落实国家、省关于简化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要求,着力提升广大家长入学报名线上应用和线下服务体验。通过数据共享采集核验的入学报名信息,如户籍、居住证、不动产权、社保记录等数据无疑义的,原则上不再要求线下重复提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分别于秋季、春季学期开学前一周集中办理;要创造条件开通线上办理服务,尚不能开通的要明确学校受理机构、办理时段和联系方式;任何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转学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招生工作机制

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开展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全面做好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要成立与政法、公安、信访、网信、宣传等部门及有关街道社区的响应处置机制,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法定职责,齐抓共管,确保招生工作推进顺利、矛盾化解及时。

(二)加强执法检查,提高监管问责力度

各地要对照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全覆盖、无遗漏巡检,坚决纠正各类违规招生行为,市教育局通过双随机方式予以抽查。重点排查:教育部门及学校是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电话,并及时接听答复、处理投诉;学校是否违规掐尖招生或通过非正当途径变相挖优秀生源,是否存在借读、挂靠、以教育集团内学生交流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民办学校是否存在借委托管理、输出品牌等名义变相掐尖招生;是否存在实际招生、就读人数与核定公布的招生计划不相符的情况;是否设立或变相设立行政重点班、快慢班。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办学氛围

要大力开展义务教育招生制度改革宣传,准确、全面解读相关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充分介绍当地教育改革发展成效和家门口的好学校,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不实的招生信息要主动发声、澄清事实、释疑解惑。

杭州市教育局

2024年5月15日

国家部委网站
======国家部委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党委各部门网站 市政府各部门网站 区县(市)政府网站
国家部委网站
======国家部委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网站简介·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郑重声明
网站标识码:3301000005
备案:浙ICP备 05000003号-2
浙公网安备33010502001397
主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本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