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MB19370226/2024-2763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医保〔2024〕45号 成文日期: 2024-12-25
发布单位: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73-2024-0006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保障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31 17:01 来源: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关于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执法质效,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提供明确指引,杭州市医疗保障局结合本市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杭州市医疗保障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三、主要内容

《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对医疗保障行政检查行政裁量权的总体要求、职责权限、检查实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医疗保障高频行政检查的总体要求

实施医疗保障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时限、幅度等,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二)医疗保障行政检查的职责权限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年度医疗保障行政检查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医疗保障行政检查项目。杭州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含委托执法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医疗保障行政检查事项的计划申报和组织实施。

(三)医疗保障行政检查的检查实施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对象的检查次数不超过2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少量增加检查比例或频次。

四、政策举措

(一)厘清行政执法裁量空间

全面梳理我市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执检查等责权事项,厘清并确定行政裁量空间,确定可制定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检查事项,并根据执法活动发生量,确定高频行政检查事项。

(二)制定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行为实施行政检查时,从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和检查频次等进行明确规定,不断提升我市医疗保障领域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能力,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五、适用对象

全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含委托执法部门)。

六、注意事项

(一)制定管理原则

医疗保障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法定职责权限

医疗保障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全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含委托执法部门)实施医疗保障行政检查的活动。

(三)后续处理要求

全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含委托执法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检查,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七、关键词解释

医疗保障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指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含委托执法部门)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行为实施行政检查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和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形成的具体行政检查的尺度和标准。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华  瑾

联系电话:0571-8958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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