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MB19370226/2024-2757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医保〔2024〕29号 成文日期: 2024-10-31
发布单位: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73-2024-0003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11-07 16:51 来源: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是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长护险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制定《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护理服务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54号)

三、政策内容及举措

《护理服务管理办法》对护理服务内容、护理服务供给、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护理服务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及举措如下:

(一)护理服务内容。起步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需求。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有六大类共计41项。分别为清洁卫生类15项、营养摄取类3项、排泄护理类8项、移动舒适和安全护理类11项、生命体征观察与护理类2项、用药指导类2项。具体服务项目、单次服务参考时间及服务频次等按照《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及标准》规定执行。

(二)护理服务供给。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人员应为该机构聘用人员,原则上应持有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证、养老护理员证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与护理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护理服务协议,并根据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需求,协商一致后制定护理服务计划。服务计划原则上每月可调整一次,调整后次月生效。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应在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提供24小时无间断服务;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每次上门服务时间应不少于1小时,每周上门服务次数应不少于2次。

(三)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时,应安全规范操作,保证服务质量;恪守职业道德,注重保护隐私;实行公示制度,确保公开透明。基本服务要求、服务流程、服务注意事项等服务标准应按照《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要求执行。

(四)护理服务监督检查。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或费用结算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长护险护理服务活动。

五、关键词解释

机构护理是指符合条件的长期失能人员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接受全日制护理服务。

居家护理是指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安排护理人员上门为符合条件的长期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林温泉

政策咨询电话:0571-8958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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