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22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www.knockout-fab.com/art/2024/8/13/art_1229779704_4290657.html)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2024年7月9日至7月18日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征求意见,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向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征求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单 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理由 | 市卫健委 | 第三点护理服务供给第2小点。“提供医疗护理等专业服务的执业护士应受聘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或由协议合作的医疗机构委派服务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建议修改为“提供医疗护理等专业服务的执业护士应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或由协议合作的医疗机构委派符合执业资质条件的护士服务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该合作的医疗机构应具有与所开展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相应的诊疗科目并已具备巡诊服务方式”。 | 部分采纳 |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54号)中“起步阶段重点保障基本生活照料需求。”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第三点护理服务供给第2小点”中医疗护理有关表述已删除。 | 第四点护理服务质量规范第3小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时,应提供护理服务所需的相关器材和医疗设备”建议修改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时,应提供护理服务所需的相关器材和医疗设备。开展长护保险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 | 部分采纳 |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54号)中“起步阶段重点保障基本生活照料需求。”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第四点护理服务质量规范第3小点”中医疗护理有关表述已删除。 | 余杭区医保局 | 第11页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强化监管,加强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或费用结算存在违规现象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将医保经办机构修改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采纳 | / | 淳安县医保局 | 第四条的第3.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对其服务项目及价格进行公示告知,并在费用结算时按规定为护理服务对象提供相应费用明细、发票等资料。修改建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对其服务项目及价格进行公示告知,并按规定为护理服务对象提供相应费用明细等资料。 | 不采纳 | 原表述更加清晰。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残联、 其他区、县(市)医保部门 | 无意见 | / | / | 社会公众 | 无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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