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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时间:2023-09-26 10:35 来源: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浏览次数: | ||||||||||||||||
一、清理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我局组织开展了新一轮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2023年6月30日前以我局名义或联合相关部门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含机构改革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我局的文件),共计32件。 (二)清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程序。我局组织相关责任处室(单位)开展清理工作后,汇总形成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8月24日-9月4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发函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均反馈无意见。后经合法性审核、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等程序决定了清理结果。 三、清理结果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四、施行日期 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刘丹军 政策咨询电话:0571-89583018 |